处罚案例

一次漏诊,医生判刑1年、赔偿146万?韩杰案给诊所的3个提醒

一名两岁半患儿在医院死亡,接诊医生被判有期徒刑1年。

判决书认定的关键不是“看错了病”,而是——

该做的检查,没做。

2024年2月,江西抚州。患儿因呕吐到健强第五医院就诊,接诊医生韩杰安排住院,诊断肠梗阻、急性胃肠炎、急性上消化道出血。

随后病情恶化,转院途中患儿呼吸心跳骤停,抢救无效死亡。

医院赔偿146万余元。医生获刑1年,3年内不得从事医疗行业。

这条新闻在医疗圈刷屏后,争议一直没停。有人问:漏诊一次,就要坐牢吗?

看懂这起案件,先要拆开当天的诊疗时间线。

01 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

韩杰在病历里,其实写清了风险

患儿精神差、面色苍白、腹部稍膨隆;需密切观察,高度警惕肠套叠、嵌顿疝和感染性休克。

风险意识有了。

但法院认定的实际操作,是这样的:

病历写了
实际做了
高度警惕嵌顿疝
没有
探查腹股沟区
密切观察病情
没有
安排B超、CT等辅助检查
需排除外科原因
主要采取输液治疗

从凌晨入院,到上午医生离开,针对外科原因的排查始终没有完成

下午患儿病情变化,家属带孩子转院。到达儿童医院前,孩子出现呼吸心跳骤停。

急诊检查发现:右侧腹股沟有无法回纳的包块。

诊断指向嵌顿性腹股沟疝、肠梗阻、感染性休克、多脏器功能衰竭,最终抢救无效。

抚州市医学会: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院负主要责任。

卫健部门:医院及相关医生被警告、暂停执业6个月。

法院: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

民事赔偿、行政处罚、刑事定罪,三条线各管各的,不能混为一谈。

02 为什么判的是刑

法院的落点,是三个事实叠加:

  已经判断肠梗阻,病历写明要警惕嵌顿疝——却未完成相应查体和必要检查;

  病情变化后,没有重新评估;

  因此错过关键救治时机。

二审还查明一个细节:韩杰此前接触过小儿肠梗阻病例,知道该做什么查体和检查

也就是说,他不是不会,而是没做。

二审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诊疗常规,与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,维持原判。

所以,“漏诊一次就会坐牢”是把案件看浅了。

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是一整条链

是否违反明确规范 → 是否达到“严重不负责任” →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→ 二者有无因果关系

03 业内为什么有不同声音

报道采访的儿科专家,评价并不完全一致。

一种观点

儿童很难准确表达腹痛,嵌顿疝可能隐藏很深。基层儿内科医生先按非外科性肠梗阻处理,并非完全说不通。对经验有限的年轻医生,直接上升到刑事责任,值得商榷。

另一种观点

既然已经发现肠梗阻,腹股沟查体是基本功。病历写了“高度警惕”,却没有检查、复评或处置记录——这个缺口不能忽略。

还有一种声音

这更像能力和经验不足,叠加流程失守,而非主观故意。基层机构的上级指导、夜间支持、检查条件,也应纳入责任分析。

分歧本身,恰好说明一件事:

临床判断可以有不完美,但关键判断不能只停留在病历模板里。写了风险提示,就要留下真实的检查和处置证据。

04 给诊所的3个提醒

第一,首诊记录写清判断依据。

不要只写疾病名称和处方。症状何时出现、有没有加重,关键体征查了什么,判断依据是什么,都要记录。患者说不清时,写明家属提供的信息和医生实际观察到的情况。

第二,风险提示必须对应后续动作。

写了“需排除某疾病”“密切观察病情”——后面就要有:

  针对性查体

  必要检查

  复评结果,或暂不检查的明确理由

模板可以提高效率,但不能代替真实诊疗。没有做过的检查,不能靠模板文字补出来。

第三,病情变化时重新评估,不能机械沿用原判断。

呕吐次数增加、精神状态变差、腹部体征变化、用药后效果不符预期——

任何一条出现,都应重新问诊、查体和判断,并记录:

  调整了什么

  为什么调整

  向家属提示了什么风险

写在最后

韩杰案的争议还会继续。

但对诊所最实际的启示,不是“不敢接诊”,而是——

把每一次关键判断,都做实、记清、能够还原。

诊疗过程经得起复盘,才能在不确定的临床现场,少一些本可避免的遗漏。

转发给诊所的医生和负责人,一起守住这条底线。

本文依据公开报道及判决信息整理,仅作行业讨论,不构成法律或医疗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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